已過的新年假期回到彰化,有機會參與員中和溪中學弟妹的討論。這是這次在台大的精英盃初賽的題目,很明顯的這是因應這陣子最hot的事件,對於公務員不明財產的部分目前只有在公務人員的財產申報法中出現,雖然被歸納為不法行為,但因為並未入罪,所以在處罰上並不能做嚴厲的懲罰,導致對於貪污行為的取締或遏止有極大的不便,才會出現這個題目。
這次的討論因為只有簡短的一個多小時,再加上不只是要把東西強加在學弟妹身上,而是希望藉由討論的方式讓基本的概念能夠形成,所以討論的東西並不多,只能針對題目做初步的理解。關於我國公務員不明財產應入罪化這個題目,首先必須釐清的觀念有三個,就是"公務員"、"不明財產"、"入罪化"。
對於公務員的部分主要是在這次的題目中,公務員是一個完整的名詞,也就是在沒有限定的情形之下,會是屬於全稱命題,換句話說,就是包含所有的公務員。但是在現行財產申報法裡面的公務員所指的是特定部份的公務員,而不是所有的公務員。這時候就造成在定義上的考量,對於正方來說,必須去界定公務員的範圍,理由是要確定公務員有沒有不明財產必須先知道公務員的財產狀況,也就是說必須要申報財產才能夠知道有沒有不明財產,在這樣的前提下,這個題目的公務員,若是在不修改其他現況(財產申報法)的情形下,就必須被限定在與財產申報法同樣的範圍,不然會出現可行性的問題(無法知道有沒有不明財產)。
但若是正方認為所有的公務員都有可能會有不明財產的現象,想要將所有的公務然員都歸納在其中時,相對的所要承擔的變動社會成本也就會提高,因為必須將財產申報法中的公務員範圍擴大,才有辦法克服可行性的問題。
所以這是必須釐清的第一個觀念與定義"公務員"
這次的討論因為只有簡短的一個多小時,再加上不只是要把東西強加在學弟妹身上,而是希望藉由討論的方式讓基本的概念能夠形成,所以討論的東西並不多,只能針對題目做初步的理解。關於我國公務員不明財產應入罪化這個題目,首先必須釐清的觀念有三個,就是"公務員"、"不明財產"、"入罪化"。
對於公務員的部分主要是在這次的題目中,公務員是一個完整的名詞,也就是在沒有限定的情形之下,會是屬於全稱命題,換句話說,就是包含所有的公務員。但是在現行財產申報法裡面的公務員所指的是特定部份的公務員,而不是所有的公務員。這時候就造成在定義上的考量,對於正方來說,必須去界定公務員的範圍,理由是要確定公務員有沒有不明財產必須先知道公務員的財產狀況,也就是說必須要申報財產才能夠知道有沒有不明財產,在這樣的前提下,這個題目的公務員,若是在不修改其他現況(財產申報法)的情形下,就必須被限定在與財產申報法同樣的範圍,不然會出現可行性的問題(無法知道有沒有不明財產)。
但若是正方認為所有的公務員都有可能會有不明財產的現象,想要將所有的公務然員都歸納在其中時,相對的所要承擔的變動社會成本也就會提高,因為必須將財產申報法中的公務員範圍擴大,才有辦法克服可行性的問題。
所以這是必須釐清的第一個觀念與定義"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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