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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將題目中關於公務員的部分簡單的作了一些說明,這次將要繼續往下探討,所以我們來到了不明財產的部分。
不管在題目中的公務員如何去做定義,只要是再設定範圍中的公務員都必須先做一件事情就是申報財產。而我們可以透過相連兩次的申報財產的差額,來判斷其財產來源的狀況,其中若是有來源不明的收入,即可稱之為不明財產。簡單的說,假設我是個公務員,我在上次的申報財產中申報我的財產有一千萬,而在這次的申報財產中我的財產變成了兩千萬,而我的薪資收入只有一百萬,"並且扣掉我的生活支出五十萬",則我的財產應該只有一千零五十萬,剩下的九百五十萬則為來源不明的收入,所以可稱為不明財產。
p.s計算財產的部分記得要扣掉支出喔。
那是不是只有是與我薪資不符的部分都可被稱之為不明財產呢?答案當然不是。以上述的例子來說,我所多出的九百五十萬,可能是我獲得的遺產或者是其他的來源,當我在申報財產的同時,只要我將這筆收入的來源說明清楚,這自然不能夠算是不明財產。
因此在這個題目討論的不明財產是屬於"來源不明,且當事人無法或不願說明財產來源"的財產。
而現在對於不明財產到底有什麼樣的規定或處罰,請自行參閱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的規定。
http://www.amps.phc.edu.tw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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